基本案情:
北京欧思捷科技有限公司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的持票人。该票据的金额是***万元,出票人、承兑人均是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是2020年1月19日,汇票到期日是2020年9月19日。出票人开户行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支行。该票据的收款人是南通市酷奇贸易有限公司。此后,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者又背书转让给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后者又背书转让给原告北京欧思捷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1日,北京欧思捷科技有限公司提示付款。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签收之后,一直没有付款,票据状态显示:拒付追索待清偿。
2021年12月10日,北京欧思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进行票据追索。
案情分析:
本案的最大问题就是北京欧思捷科技有限公司逾期追索,应当向谁追索?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就电子商票而言,在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对所有的前手享有追索权【注:《票据法》第17条】。超过六个月,就是逾期追索。此时,持票人仅仅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享有追索权,但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鉴于此,我在诉讼时,仅仅向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并未向南通市酷奇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索,这样做的优点在于节约诉讼时间,可以尽快将款项追回。
案件结果:
本案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法院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票据金额,双方和解,签署了和解协议,海门区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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