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范围
 
您的位置:服务范围>

杨某(男)与刘某(女)离婚纠纷

添加时间:2022/7/27 17:27:08     浏览次数:188
 


【基本案情】20013月,杨某(男)与刘某(女)相识,200491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登记结婚。2007418日,生于一个女儿,取名杨(Y)。

200267日,杨某与北京顺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三区#号楼#单元#号房屋,面积139.50平方米,价格372378元。200277日。杨某通过工商银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201321日取得房产证。

2012年,杨某(男)与刘某(女)共同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河北街11号玺源台小区#号楼#单元#房屋,面积76.33平方米,房款为325万。杨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关于天通苑的房产,2011823日,杨某和刘某签订了一份《房产证明》内容是:本人杨某于2002年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西苑三区#号楼#单元#住房一套。现证明购买此房的购房款由刘某(女)和杨某(男)共同出资,出资情况为杨某:60%;刘某40%。因此,此房虽是双方婚前购买,产权登记在杨某一人名下,但产权由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转让此房的产权和居住权。若日后双方离婚或任何一方出现人身意外等,此房的继承人为女儿杨(Y)。若离婚,过错方无条件放弃房屋产权做为对另一方的补偿。此协议无效。但是,“此协议无效”被划掉。

2019 219日,刘某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杨某不同意离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京0102民初10051号判决书,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2020729日,刘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

20221月,刘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经协商,女儿由刘某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扶养费3000元。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河北街11号玺源台小区的房产归杨某,杨某支付给刘某房屋折价款500万元。但是,对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的房产的产权,双方存在争议。杨某认为是婚前个人财产,刘某认为是按份共有财产,因为她本人在购房时也出资了。杨某不认可其出资的事实。经法院释明,关于天通苑房产,本案不进行处理。双方可以先行确权,然后根据权属状况决定是否分割。

本案调解结案。

【注:在本案,我担任杨某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