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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男方应当补偿分居期间抚养费

添加时间:2022/7/27 17:29:10     浏览次数:188
 

蒋某(男)与李某(女)离婚纠纷分居期间,男方应当适当补偿抚养费

【基本案情】20171019日,李某(女)和蒋某(男)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101日,生育一个女儿,取名蒋#

因感情不和以及价值观念的差异,二人关系日渐疏远。201910月,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女方和其父母抚养女儿蒋#,蒋某没有支付抚养费。

20201025日,蒋某提出离婚,李某认为二人的矛盾都是由蒋某的母亲引起的,双方的感情没有问题,不同意离婚。当时,李某尚处于哺乳期,又是第一次离婚诉讼,20212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注:(2021)京0105民初****号】。

202189日,蒋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二次起诉离婚,要求直接抚养女儿蒋#,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李某同意离婚,但是,要求直接抚养女儿,并且要求蒋某补偿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查,蒋某在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结算部主办。分居期间,确实没有支付过扶养费。

【法院判决】经法院调解,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男方补偿女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20万元。鉴于双方均是工薪阶层,婚后共同财产并不多,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

本案调解结案。

【注:在本案,我担任李某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