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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京都六环印刷厂、金泰大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22/7/27 17:30:12     浏览次数:187
 

王某诉北京京都六环印刷厂、金泰大地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北京京都六环印刷厂是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刘李路6号京都文化园的所有人。园内的7号楼是在建工程。2020827日,北京京都六环印刷厂向金泰大地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收款授权书》,内容是:兹有北京京都六环印刷厂授权金泰大地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全权代表本单位收取租赁款项,现可将该项目款项转至此公司。落款有盖章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宁**的签字“同意”

**欲承租7号楼1119房。2021612日,王**支付定金一万元。金泰大地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据。2021718日,王**与北京京都六环印刷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与金泰大地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支付27万元租金。金泰大地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据。

**北京京都六环印刷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王**承租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刘李路6号京都文化园7号楼1119房。租赁期从20211231日至20411230日,每年租金为20000元,共计40万元。签约时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出租方应在20211231日交付房屋。逾期30日,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租方按日向承租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90日,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退还全部租金。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但是,该合同并未盖章,只有王**签字。

20211231日,涉案房屋尚未建成,无法交付。

2022118日,金泰大地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王**经过协商,签订《租金退款协议》,内容是:王**2021718日与北京京都六环印刷厂签订房间7号楼119室租赁协议,合计租金28万元,现因政府规划等原因,导致延迟或无法顺利出租,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退还乙方租赁费,乙方解除租赁权限,后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给甲方造成名誉或其他损失,如有造成,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退还租赁费的时间协商确定。如果甲方没有如约退还,乙方有权再签约地法院进行诉讼。甲方,金泰大地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乙方:王**

协议签订后,金泰大地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并未按照约定退款。

202257日,王**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京都六环印刷厂退还租金28万元,支付违约金1.8万元,金泰大地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在诉讼过程中,三方达成一致,金泰大地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2022731日前,退还王**租金28万元,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不退还和支付还,王**可以要求北京京都六环印刷厂、金泰大地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和支付。

本案调解结案。

【注:在本案,我是王**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