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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利乾工程公司诉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添加时间:2022/7/30 14:25:26     浏览次数:169
 

 

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基本案情】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的持票人。该票据的金额是15万元,出票人、承兑人均是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是2020427日,汇票到期日是2021426日。出票人开户行是中国工商银行廊坊朝阳支行

该票据的收款人是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此后,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廊坊市森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后者又背书转让给原告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021429日,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示付款。202156日,拒绝签收。拒付原因是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余额不足。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2021111日,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15万元;支付自2021426日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在送达过程中,无法找到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阳区人民法院公告送达了起诉状、证据、开庭传票,并于2022428日开庭审理此案。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判决】广阳区法院认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人员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要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的汇票金额以及利息。根据本案的案情及证据,判令廊坊市精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票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LPR计算。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