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北京阿科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两个合同
邯郸市兴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兴辰公司”】的曾用名是邯郸市兴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015年9月15日,邯郸兴辰公司(乙方)与北京阿科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阿科普公司”】(甲方)签订《劳务协议书》,承包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倒班宿舍及行政办公楼消防工程,工程地点是北京市昌平区生命科学园,建筑面积是12万平方米,合同价款是三百三十万元(3300000.00元)。固定总价,其中人工费230万元,辅材及机具费100万元。
※关于洽商变更:
(一)如果出现洽商变更,乙方应首先积极施工,可以套用本协议附件中综合单价的,直接套用。不能套用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就新增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与业主单位进行价格确认。
(二)乙方接到甲方或业主单位的设计变更单等文件后,应首先在图纸对应部分标注,以便核对。
(三)工程完毕后,以最终通过的业主与甲方决算报告为结算依据进行甲乙双方的决算。
※关于付款:
(一)甲方按照收到业主付款的比例进行工程款支付。每次支付进度款的前提是甲方收到相应的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支付到总价的75%时停止支付。
(二)消防验收之后,甲方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价的85%;
(三)工程移交业主之后,甲方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价的90%;
(四)甲方与业主结算完成之后,甲方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价的95%;
(五)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的起始时间为消防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书面要求为准。保修期满,甲方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价的100%;
(六)洽商变更部分的付款,参照业主单位支付情况,并结合本合同的付款方式进行办理。
※关于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备案
乙方负责劳务合同的备案。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仅作为备案使用,双方一致同意工程实际执行以本协议为准。
《劳务协议书》签订后,邯郸兴辰公司和北京阿科普公司去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备案并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双方对洽商变更部分的付款重新做了约定,即:
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洽商变更等引起的新增工程量的工程施工款,在工程结算时统一拨付。
施工和结算
该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5年8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5月30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很多洽商、变更。邯郸兴辰公司根据北京阿科普公司的要求,自绘图纸,组织施工。并在洽商变更表上记录了工作内容,比如:增加喷头10个,移动消防栓5个等等,有的洽商变更,甚至没有洽商变更表,只有邯郸兴辰公司的单方记录。
2016年4月14日,通过消防验收。
2017年5月18日,移交给业主。在《消防系统移交单》上,北京阿科普公司和业主均认可消防设备安装齐全,安装合格,消防系统功能运行正常。
在施工过程中,北京阿科普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邯郸兴辰公司提出申请后,北京阿科普公司就支付部分款项。工程完工后,累计支付工程款337万元。
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工程款。合同内工程是固定总价,价格包死。对于合同内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双方没有争议。对于洽商变更部分,对于洽商工程,邯郸兴辰公司计算的工程款是798942.17元,而北京阿科普公司计算的工程款是407325.05元。双方发生争议。
起诉和撤诉
2019年7月,邯郸兴辰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工程的发包人是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是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包人是北京阿科普公司。该工程完工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2019年6月,北京阿科普公司将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两个诉讼具有关联性,并且北京阿科普公司申请鉴定工程量和工程款,其鉴定结论可以被邯郸兴辰公司借用。另外北京阿科普公司尚未得到工程款,不具备向邯郸兴辰公司付款条件,经法院释明,2019年12月底,邯郸兴辰公司撤诉。
再次起诉与中止审理
2020年春节之后,疫情爆发。疫情缓解后,邯郸兴辰公司再次立案。2020年10月,北大方正破产重整,受此影响,北京阿科普公司与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中止审理。邯郸兴辰公司的案子也中止审理。
2021年5月21日,三方签订《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基建项目竣工结算确认单》,
送审金额是16988466.49元,审减金额是2303469.78元,共同确认金额是14684996.71元。
恢复审理和司法鉴定
2021年6月,邯郸兴辰公司与北京阿科普公司之间的案件恢复审理。对于洽商部分的工程款,邯郸兴辰公司申请鉴定,鉴定项目包括:人工费、辅料费、机具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
经摇号,法院确定并委托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要求提交材料:答辩状,《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协议书》,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工程洽商记录、与洽商相关图纸、工艺做法、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明材料,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项目工程计量单,合同价款3300000.00元的组价明细。
邯郸兴辰公司不能提供上述材料。鉴定工作终止。
审理与判决
邯郸兴辰公司认为:
(一)关于适用的合同。双方先后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和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进行了备案。该合同是在《劳务协议书》之后签订的,参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劳务分包合同。
(二)关于洽商部分的费用。由于缺少材料,洽商部分的劳务费无法鉴定,需要法官自由裁量。本着公平原则,法院应当采信邯郸兴辰公司计算的劳务费金额,即798942.17元。因为北京阿科普公司认可的407325.05元费用并不是洽商变更部分的全部劳务费。
北京阿科普公司认为:
《劳务协议书》约定双方的结算应当在北京阿科普公司与业主单位的结算完成之后,洽商变更需要业主确认。但双方的最终结算没有增项部分,根据合同约定,北京阿科普公司无需支付增项部分的费用。
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和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鉴于涉案工程并非招投标工程,双方约定执行《劳务协议书》,因此,应当以《劳务协议书》的约定为准。
《劳务协议书》虽然约定双方结算应当以业主单位的决算报告为依据,但是北京阿科普公司与业主的结算书中并未列明劳务分包项目的结算金额。
鉴于洽商部分工程款无法计算。仅能依照北京阿科普公司确认的洽商表确认工程量和工程款。
法院做出判决,按照其自认的金额支付洽商部分的工程款。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