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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伟诉张*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23/11/27 15:41:38     浏览次数:46
 

*伟诉张*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伟(男)与张*凤(女)原系夫妻关系。1983921日登记结婚,2019114日,二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儿子苏*已经成年。关于财产,《离婚协议》约定:

男方名下有一处租赁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街*号院*号楼*室,离婚后继续由男方承租。

同日,苏*伟(男)与张*凤(女)签订了一份《房屋使用协议书》,内容是:

男方和女方于1983921日登记结婚,1985222日生育一个儿子,名苏*。男女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订立公租房使用补充协议如下:

男方名下有一处租赁房产,位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街*号院*号楼*室,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将上述房屋归女方及其儿子苏**使用,女方应补偿给男方每月800元。上述房屋每年的房租由男方和女方各承担50%

如日后发生房屋拆迁,男方和女方各获得拆迁全部收益的50%。如之后有机会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得此房屋产权,则男方和女方各出资50%,之后,男方和女方各获得此房屋的产权及出售收益。如女方去世,由女方的儿子苏*继承其权益及份额。苏某、张某及苏*三人在《房屋使用协议书》上签字。

离婚后,苏*伟认为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街*号院*号楼*室虽然是婚后承租的公房,但产权单位是他的单位北京中广广播电视工程安装公司,承租方是他本人。所以,《房屋使用协议书》实际上是房屋租赁合同。20233月,苏*伟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在本案中,我担任*凤的代理人。

 

*凤的答辩及一审判决

 

对于苏*伟诉张*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凤的答辩意见如下:

*凤和苏*伟之间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苏*伟要求解除《房屋使用协议书》,既违背离婚约定,也侵犯了张*凤和苏*的利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

一、涉案房屋是苏*伟和张*凤婚后共同承租的公房,并非苏*伟一人承租的公房。二人对该房屋都享有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离婚时,只能对房屋使用权进行处分。《房屋使用协议书》就该房屋的使用权归属,补偿金额、拆迁收益的分配、房屋购买后的产权份额、女方权益的继承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性质应当是离婚财产分割,不是房屋租赁。

1983921日,苏*伟和张*凤结婚,19961015日,二人共同申请承租涉案房屋,登记的承租人是苏*伟。2019114日,二人协议离婚。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和《房屋使用协议书》,对房屋的使用权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二、《房屋使用协议书》与《离婚协议书》是一体的,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如果苏*伟和张*凤不能对涉案房屋的使用权达成一致,就不可能协议离婚。因此,协议离婚后,苏*伟要求解除《房屋使用协议书》,实质上是对离婚协议的破坏,是违背诚信的行为。

三、《房屋使用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张*凤可以获得涉案房屋拆迁收益的50%,如果以后购买该房屋,两人各出资50%,张*凤有50%的产权及出售收益,苏*伟要求解除《房屋使用协议书》,必定侵犯张*凤的利益,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四、涉案房屋不仅涉及到*伟和张*凤,还涉及到他们的儿子苏*。在《房屋使用协议书》中,苏*伟和张*凤约定该房屋归张*凤和苏*使用,张*凤的权益由苏*继承。苏*伟要求解除《房屋使用协议书》,必定侵犯苏*的利益。

五、离婚后,张*凤及其儿子苏*严格履行《房屋使用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按时支付涉案房屋的使用补偿款和离婚房屋补偿款,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伟和张*凤离婚后,根据《房屋使用协议书》的约定,苏*每月给苏*800元的涉案房屋使用补偿款。

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张*凤应当支付给苏*120万元房屋补偿款。该款项也是苏*支付的。截止到庭审时,已支付112万元。

六、苏*伟离婚后,和另一个女人同居生活,有房居住。另外,苏*伟是退休职工,每月的退休工资是6000元左右。离婚后,又得到120万元房屋折价款(截止到庭审时,已支付112万元),每月还得到800元的房屋使用费,苏*伟的物质条件非常优越,不存在居住问题。

总之,苏*伟要求解除《房屋使用协议书》,既违背约定,又违反诚信原则,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房屋使用协议书》系离婚财产约定的一部分,并非房屋租赁合同。驳回苏*伟起诉。

*伟不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提出上诉。

 

*凤的答辩及二审判决

 

*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请求驳回苏*伟的上诉请求。

一、《房屋使用协议书》与《离婚协议书》是一体的,是苏*伟和张*凤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不是房屋租赁合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理由是:

(一)涉案房屋是*伟和张*凤婚后共同承租的公房,双方都有使用权和承租权。该房屋的财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二)*伟和张*凤对涉案房屋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离婚时,只能对房屋使用权进行处分。因此,离婚时,二人签署了《房屋使用协议书》。

(三)从协议内容看,《房屋使用协议书》明确表示该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的补充,对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归属,补偿金额、拆迁收益的分配、房屋购买的出资及产权份额、女方权益的继承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这是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不是房屋租赁。

(四)离婚时,苏*伟和张*凤约定涉案房屋由张*凤使用,每月补偿给苏*800元。这800元是张*凤按月支付给苏*伟的涉案房屋分割补偿款,不是房租。

(五)从签订时间看,《房屋使用协议书》与《离婚协议书》都是在2019114日签订,是同一天签订的,二者显然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

(六)从该协议签署背景看,苏*伟违反忠诚义务,导致夫妻离婚。离婚前,苏*伟就与第三方同居了。分割财产时,他只要钱,不要房子。其目的并非是照顾张*凤母子。

二、苏*伟要求解除《房屋使用协议书》,违背诚信原则,破坏整个离婚约定,并且侵犯张*凤和苏*的合法利益。

(一)离婚时,苏*伟和张*凤如果不能对涉案房屋的使用权达成一致,就不可能协议离婚。因此,协议离婚后,苏*伟要求解除《房屋使用协议书》,实质上是对整个离婚协议的破坏,是违背诚信的行为。

(二)《房屋使用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张*凤可以获得涉案房屋拆迁收益的50%,如果以后购买该房屋,两人各出资50%,张*凤有50%的产权及出售收益,苏*伟要求解除《房屋使用协议书》,必定侵犯张*凤的利益。

(三)《房屋使用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张*凤和苏*使用,张*凤的权益由苏*继承。协议签订后,苏*代张*凤履行了《离婚协议》中的付款义务,支付了绝大部分房屋补偿款。苏*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苏*伟要求解除《房屋使用协议书》,必定侵犯苏*的利益。

三、苏*伟一直和另一个女人同居生活,有房居住,不存在居住问题。

另外,苏*伟是退休职工,每月的退休工资是6000元左右。截止到庭审时,已得到112万元房屋折价款,每月还得到800元的房屋补偿款,物质条件非常优越。

四、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路*号院*号楼24单元*房屋与本案无关,该房屋系苏*伟法定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不存在照顾张*凤的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签订时间、签订背景、协议内容看,《房屋使用协议书》是离婚财产约定的一部分,不是房屋租赁合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