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陈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19日,赵某(男)和陈某(女)在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6月16日,生育一个女儿,名叫赵**; 2017年7月9日,生育一个儿子,名叫赵##。
2014年4月20日,赵某(男)和陈某(女)购买了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号*幢*单元*室,登记在赵某名下。2018年2月4日,二人购买了兰州新区文曲湖景园小区*幢*单元*室。该房屋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证。婚后还购买了两辆轿车,即:尼桑牌颐达轿车和三菱牌劲炫SUV轿车,均登记在赵某名下。
赵某(男)和陈某(女)性格不合,结婚后长期分居。赵某不愿继续名存实亡的婚姻,2023年5月,在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及判决
庭审时,陈某不同意离婚,声称二人分居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并非感情不和。他们在2017年又生育了一个儿子,充分说明二人感情还是很好的。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兰州市工作,陈某在白银市工作,二人分居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感情不和的证据。鉴于赵某也没有其他证据,于是,驳回赵某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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