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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董一小点公司诉北京信和佳誉公司、宋*服务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23/11/28 10:55:08     浏览次数:52
 

北京董一小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信和佳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宋*服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185日,北京董一小点公司与北京信和佳誉公司达成财务代理记账合作协议,由宋某帮助北京董一小点公司代理记账和保税业务,服务费每年2000元。20211011日,因为办理记账、申领发票和报税工作,北京董一小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将公司的章证照寄给宋某。后来,因为材料问题,暂时无法办理。

20211012日,北京董一小点公司的股东兼监事顾某来到北京信和佳誉公司,要求拿走章证照。宋某将此事告知董某,董某不同意,并要求尽快寄回。但是,顾某坚持拿走,宋某让顾某写了一个收据,就让顾某拿走了。由于北京董一小点公司股东发生之间存在矛盾,顾某拿走章证照之后,拒绝交给公司,并向该公司的合作单位贵州董酒公司发函,暂停公司业务。

20211013日,北京董一小点公司在《北京晚报》登报声明,公司的章证照丢失,宣布作废,并申请重新办理章证照。

20211027日,北京董一小点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信和佳誉公司、宋某赔偿损失,包括销售损失、重新办理章证照的费用、公司形象损失等,返还章证照。

庭审时,顾某以股东和监事的身份向朝阳法院提出申请,明确表示反对诉讼,要求撤回诉讼。

在本案中,我担任北京信和佳誉公司、宋某的代理人

北京信和佳誉公司、宋某的答辩

信和佳誉公司的答辩意见

信和佳誉公司不同意原告董一小点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

一、董一小点公司委托信和佳誉公司申请税控器发票,由于材料欠缺,暂时无法办理。信和佳誉公司及时返还了董一小点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等,没有任何过错。

二、董一小点公司与信和佳誉公司没有签订服务合同,也没有约定公章和营业执照等物品应当返还的具体人员。顾某和董某均是董一小点公司的高管,信和佳誉公司有理由相信顾某和董某均能代表董一小点公司。信和佳誉公司将公章和营业执照等物品交给两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是履行了返还义务。

20211012日,顾某在信和佳誉公司现场出具《收条》,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和佳誉公司将公章、营业执照交付给顾某,以此履行了返还义务。

三、信和佳誉公司对于董一小点公司的内部矛盾并不知情,也并非有意将公章等物品交付给顾某。信和佳誉公司并无过错。

四、信和佳誉公司已经返还了董一小点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等物品,至于该公司的公章等物品应当由谁保管,是顾某保管,还是董某保管,这是该公司内部的事情,与信和佳誉公司无关。

五、董一小点公司明明知道公章在顾某手中,又重新刻制一枚新的公章,由董某掌握,这是该公司内部的事情,所需费用,应当自行负担,与信和佳誉公司无关。至于该行为是否违法,信和佳誉公司不做评价。

六、董一小点公司暂停从贵州董酒公司进货,这也是该公司内部的事情,无论盈亏,均与信和佳誉公司无关。

七、本案的实质是董一小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通过诉讼,发泄私愤,这是不正当的诉讼。

*的答辩意见

*不同意原告董一小点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

一、宋*不是合同的主体,不是适格的被告。

二、宋*是信和佳誉公司的员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一切法律责任应当由信和佳誉公司承担。

庭审结束后,我向法院陈述了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案是否是董一小点公司真实意思的法律意见

(一)股东兼监事顾某明确反对诉讼,董一小点公司是否进行诉讼又未经股东会表决,尽管法定代表人董某亲自出庭,也不能认定该诉讼是董一小点公司的真实意思。

在正常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但是,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制定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只有符合股东的意志才能被认定为公司的真实意思。在本案中,股东兼监事顾某明确反对诉讼。股东顾某、徐某(隐名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董某之间、股东顾某、徐某(隐名股东)和董一小点公司之间正在进行多起诉讼,矛盾重重,错综复杂。董一小点公司也无法召开股东会对于是否诉讼进行表决,尽管法定代表人董某亲自出庭,也不能认定该诉讼是董一小点公司的真实意思。

(二)本案涉及到两枚公章,一枚公章是法定代表人董某加盖在起诉状之上,提起诉讼。另一枚公章是股东兼监事顾某加盖在《董一小点公司的法律意见》之上,反对诉讼。董一小点公司的股东会没有对是否进行诉讼进行表决,加盖在起诉状上的公章是董某私刻的,不能认定该诉讼是董一小点公司的真实意思。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公章具有确认公司法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当考察公章的来源、加盖公章时的具体情形,以便准确认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在本案中,股东顾某明确反对诉讼,加盖在起诉状上的公章是董某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通过虚构公章丢失、伪造股东签名等手段刻制的,不具有合法性。对其法律效力,法院不应当认定。

(三)本案是由股东顾某和法定代表人董某争夺公章引起的。顾某从信和佳誉公司拿走了公章,董某为了发泄私愤,利用董一小点公司的法人身份,起诉信和佳誉公司和宋蕾,该诉讼显然不是董一小点公司的真实意思。

(四)在司法实践中,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都不具有绝对的代表公司真实意思的法律效力。《九民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都表达了这一观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天津置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保利天然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161号】、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潘宇海诉蔡达标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案号:(2016)粤民初50号之三、(2021)最高法民终2号】,本案应当驳回起诉。

二、关于董一小点公司要求经济赔偿的法律意见

(一)董一小点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是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签约时预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信和佳誉公司和董一小点公司尚未建立合同关系,也没有约定章证照的返还人员及返还方式,不存在违约。信和佳誉公司和宋*无法预见到顾某以董一小点公司的名义给董酒公司发函要求暂停业务。

(二)顾某发函要求暂停董酒业务,并未给董一小点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也没有损害其形象,即使有损失,法律后果也应当由顾某承担,与信和佳誉公司和宋*无关,

(三)本案中,董某自认董一小点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通过类比可知,本案不存在预期利益损失。

(四)在返还章证照时,信和佳誉公司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义务,没有不当之处

(五)董某虚构公章丢失的事实,伪造股东签名,重新刻制一枚公章,其行为本身违反公安部的《印章管理办法》,是非法行为,因此产生的费用,应当自行承担。

董一小点公司要求顾某返还公章,可以协商,也可以提起诉讼(案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不应当采取非法手段。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谴责。

三、关于董一小点公司要求返还章证照的法律意见

章证照已经被顾某拿走,顾某是董一小点公司的股东,信和佳誉公司已经履行了返还义务,无需再返还。

另外,章证照在顾某手里,信和佳誉公司也无法返还。

一审法院的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董一小点公司和北京信和佳誉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和宋*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宋*是职务行为,一切责任应当由北京信和佳誉公司承担。

北京信和佳誉公司应当将北京董一小点公司的章证照返还该公司,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明确表示不同意顾某拿走公司章证照的情况下,北京信和佳誉公司仍然让顾某拿走,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是由北京董一小点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引发的,北京信和佳誉公司不可能知道该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也不可能遇见顾某拿走公章之后的行为,因此,对于北京董一小点公司主张的经营损失,不予支持。

北京董一小点公司的章证照被顾某拿走,为了公司正常经营,该公司重新刻制公章,客观上具有必要性,对于刻制公章的费用,依法予以支持。

北京董一小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亲自出庭,可以认为该诉讼是北京董一小点公司的真实意思。

一审判决后,北京董一小点公司、北京信和佳誉公司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的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