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诉汇智达(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日,汇智达(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签订《委托交易协议书》,对张*在ATFX开设的交易账户(账号:693015268)提供技术团队分析,投资顾问服务,代理交易操盘技术。账户初始资金为154402.62美元,作为管理的费用,汇智达公司享有账户盈利部分40%的分成。在协议执行期间,张*可以查询账户,但是不得私自操作账户。不得对交易行为提出异议或产生任何形式的干扰,否则,汇智达公司可以终止协议,一切损失由张*承担。资产管理期限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资产清算日期为2022年10月日。张*承担60%的风险。张*如在合同期内需要临时抽出资金,需要提前三天告知,以便安排出金操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021年12月,张*的账户出现严重亏损,张*要求出金,将账户余额抽出,同时要求汇智达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赔偿。2021年12月7日,汇智达公司出具“欠条”,同意赔偿张*25万元,在2022年2月28日之前还清,逾期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汇智达公司和顾*未能按时赔偿张*的损失。
张*系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人士,2022年6月,在泗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汇智达公司和顾*未赔偿损25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1、汇智达公司与张*之间关于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委托交易协议书》是否有效?
2、汇智达公司与张*关于赔偿的约定是否有效?
3、顾*的担保条款是否有效?
关于上述问题,分析如下:
一、外汇保证金交易是违法行为
(一)我国对外汇交易进行管制,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交易。
根据法律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注:《外汇管理条例》第17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30条】。
(二)2008年6月之后,我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金融机构)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
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具有杠杆交易性质的外汇交易业务,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以获取外汇交易盈利为目的,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实际进行的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第5条】。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杠杆倍数高达几十倍,甚至一百倍,投资者已近似于“赌博”,风险极大。从现实情况看,盈利的很少,大多数人血本无归。2008年6月6日,银监会叫停了该项业务。
(三)个人擅自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是违法行为
我国实行外汇管制,个人无权私自进行外汇交易,更无权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国家机关就连续发文,明确指出个人擅自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是违法行为【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 号】、《关于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批复》】
二、外汇保证金交易委托合同是无效合同,客户和操盘手关于利益分成和风险分担的约定无效
现实生活中,有的操盘手为了让更多的客户投资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利益分成和风险分担比例。实际上,该约定是无效的。
(一)外汇保证金交易委托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
如上所述,我国对外汇交易进行管制,个人擅自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注:《民法典》第153条】。
(二)客户和操盘手关于利益分成和风险分担的约定是无效的
①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内容整体无效,全部无效【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除外,《民法典》第507条】。客户和操盘手关于利益分成和风险分担的约定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自然也是无效的。
②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注:《民法典》第155条】,不应予以履行。也就是说,如果挣钱了,操盘手起诉客户,要求进行利益分成,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赔钱了,客户起诉操盘手,要求按照约定分担损失,法院也不予支持。
③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当依法处理,无需考虑当事人的意思,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
确认合同无效是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企图发生的私法效果的根本否定。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的范围,即使当事人没有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于其法律后果,法院也应当主动依法处理【注:《民法典》第157条】,无需当事人申请,也无需考虑当事人的意思。否则,就等于变相承认合同有效。如果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法院判决
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委托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汇智达公司与张*关于赔偿的约定是有效的,顾*的担保是有效的,判令汇智达公司赔偿张*25万元,顾*承担连带责任。
汇智达公司和顾*不服,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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