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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利乾公司诉廊坊景丰房地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添加时间:2023/12/11 9:47:44     浏览次数:38
 
 

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基本案情

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号码:230810000530120200420620423017)的持票人。

该票据的金额是51.5万元,出票人、承兑人均是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是2020420日,汇票到期日是2021419日。出票人开户行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该票据的收票人是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此后,该票据背书转让给廊坊市森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后者又背书转让给原告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021429日,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示付款。202157日,拒付。拒付原因是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余额不足。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202211月,河北利乾公司委托我进行票据追索。

法律分析

河北利乾公司逾期追索,法律后果是什么?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就电子商票而言,在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对所有的前手享有追索权【注:《票据法》第17条】。超过六个月,就是逾期追索。根据逾期的时间长短,逾期追索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从拒绝付款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不超过票据到期日之后的两年(含两年),持票人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但是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的票据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享有付款请求权、票据追索权和票据转让权。三项权利的期限均是票据到期日之后的两年。持票人逾期追索被拒付,可以向出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也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

(二)从汇票到期日起超过两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对于任何前手都不享有追索权,也不享有付款请求权。这就意味着票据作废了。

持票人逾期追索【注:逾期不超过两年】,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或付款人主张权利,要求付款。这就使持票人的法律风险增大。

案件结果

河北利乾公司逾期追索,只能向出票人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该公司的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的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垂虹园甲1号商业用房AB段,我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廊坊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诉讼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转交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