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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电气公司诉华夏幸福房地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添加时间:2023/12/11 9:49:01     浏览次数:40
 

 

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基本案情

 

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票据号码:230114603011520201030760707033)的持票人。该票据的金额是60万元,出票人、承兑人均是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是20201029日,汇票到期日是20211029日。出票人开户行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该票据的收款人是廊坊市森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此后,该票据背书转让给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后者又背书转让给原告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2021128日,原告提示付款。20211214日,拒付。拒付理由: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票据状态: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

 

法律分析

 

廊坊中北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提示付款,法律后果是什么?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提示付款是持票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享受票据权利的前提条件。持票人不提示付款,承兑人就可以不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不同的票据,有不同的提示付款期限。电子商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之后的十日内【注:《票据法》第53条】。超出提示付款期限的,就是逾期提示付款。对于持票人而言,逾期提示付款有两个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追索,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我国《票据法》并没有对逾期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做出特别明确的规定,仅仅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注:《票据法》第53条】。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注:《支付结算办法》第36条】。《支付结算办法》属于部委规章,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注:《票据法》司法解释第62条】。

(二)逾期提示付款的,利息从提示付款日计算,而不能从票据到期日计算

票据法律关系不同于合同法律关系,票据到期之日,承兑人并不当然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只有在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后,承兑人才负有付款义务,因此在提示付款日之前,承兑人有权不支付票据款,持票人自然无权主张该期间内的逾期付款利息。《票据法》规定了逾期利息计算的两个起算点,其中之一就是针对逾期提示付款的【注:《票据法》第70条】

电子商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仅仅十天,稍不留意,就会逾期。逾期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这就使持票人的法律风险增大

在本案中,汇票到期后,廊坊中北电气公司应当在20211030日至118日期间提示付款,但是,该公司直到2021128日才进行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票据状态显示: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这就意味着,廊坊中北电气公司只能向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廊坊市森文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利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追索。

 

法院判决

 

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的地址是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170号,我作为廊坊中北电气公司的代理人,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凡是与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的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转交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协调,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了该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