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天波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陕西创共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谭某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日,南京航天波平公司与陕西创共体公司就C波段雷达数据处理器老练实验系统开发、二维天线伺服控制系统技术开发、相控阵天线技术开发、星载天线测试系统技术开发事项签署四份《技术开发合同》。南京航天波平公司交付了研究成果之后,陕西创共体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款项。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尚欠420万元。
谭某是陕西创共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1年9月30日,南京航天波平公司与陕西创共体公司、谭某签订《还款协议》,确认陕西创共体公司欠款420万元,违约金62万元,陕西创共体公司、谭某共同偿还该款项,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
2021年12月30日,陕西创共体公司向南京航天波平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该票据在2021年2月28日到期。南京航天波平公司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2022年5月20日,南京航天波平公司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创共体公司、谭某共同还款。
在本案中,我担任陕西创共体公司、谭某的代理人。
陕西创共体公司的答辩意见
陕西创共体公司不同意在这个案件中支付欠款,南京航天波平公司应当另行诉讼,通过票据追索实现权利。理由是:
一、本案的基础合同是南京航天波平公司与陕西创共体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四份《技术开发合同》,没有这四份合同,就没有南京航天波平公司与陕西创共体公司、谭某之间的《还款协议》。
二、《还款协议》仅仅是关于还款主体、还款方式、还款时间等内容的约定,具有从属性。该协议依附于《技术开发合同》,不能脱离《技术开发合同》而独立存在,否则,就无法确定南京航天波平公司与陕西创共体公司、谭某三方的权利义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案涉及基础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利益。如果不涉及第三方利益,汇票不能承兑时,债权人具有选择权,可以进行票据追索,也可以通过基础合同主张权利,这是目前的司法判例认可的规则。但是,本案涉及第三方谭某的利益,不能适用该规则。
四、在存在债务加入人的情形下,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判例,均未认可债权人享有任意选择权。此外,本案还存在承兑汇票还款的专门约定,进一步限制了债权人的任意选择权。
谭某不是基础合同当事人,而是作为第三方加入了债务,与南京航天波平公司与陕西创共体公司约定了还款方式(包括承兑汇票)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诚信原则,汇票不能承兑,南京航天波平公司只能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进行票据追索,不能任意选择。这就排除了该公司基于基础合同提起诉讼的权利。再者,基础合同也不体现谭某的意思,据此起诉,也不公平。
五、陕西创共体公司以承兑汇票还款,并不是单方决定的还款方式,而是基于双方在《还款协议》中的约定,其履行义务的方式符合约定,没有违约行为。票据不能承兑,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
《还款协议》第2.2条约定,可以承兑汇票还款。2021年12月30日,陕西创共体公司向南京航天波平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82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此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是2021年12月31日之前。陕西创共体公司开具承兑汇票的日期是12月30日,该汇票的到期日是2022年2月28日,而不是2021年12月31日。这也说明,双方均认为,只要收到汇票,就是按约定履行了《还款协议》。
六、票据未能承兑,陕西创共体公司要求南京航天波平公司另行诉讼,进行票据追索,也是基于《还款协议》的约定提出的主张,并非将另行诉讼的不利益分配给南京航天波平公司。
其实,票据具有无因性,南京航天波平公司进行票据追索,更有利于实现权利。最高院专门设立票据纠纷的案由,也是鼓励当事人进行票据追索。
七、南京航天波平公司没有以“票据追索权纠纷”提起诉讼,而是以 “欠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以实际行为否定了
“承兑汇票”的还款方式,这是违约行为,违反了《还款协议》的约定,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八、汇票到期日与《还款协议》约定的日期不一致,这是南京航天波平公司明知的,并不逾期。此外,该公司收取62万元违约金的逾期利息,于法无据。
谭某的答辩意见
谭某不同意承担还款义务。理由是:
一、谭某不是主债务人,而是基于《还款协议》的约定加入债务,和陕西创共体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债务加入人。
二、南京航天波平公司获得票据后,其享有的票据权利和要求谭某连带还款的权利不能同时并存,鉴于该票据权利始终存在,谭某的还款义务消灭。
陕西创共体公司开具承兑汇票的日期是2021年12月30日,汇票到期日是2022年2月28日。南京航天波平公司获得汇票,享有票据权利,就不能同时再向谭某主张权利了。由于票据权利始终没有消灭,即使谭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该公司也不能接受。
三、南京航天波平公司票据追索的对象是陕西创共体公司,主张连带债权的对象是谭某。南京航天波平公司优先行使的是票据权利,根据诚信原则,不能放弃票据权利另行选择向谭某主张权利。法律也没有赋予债权人此种任意选择权。
需要指出的是,时至今日,没有任何法律和判例认可债权人在债务加入人的连带债权和票据追索权之间有任意选择权。
四、汇票本身就逾期,南京航天波平公司接受了汇票,逾期还款的责任应当自行负责,与谭某无关
《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21年12月31日之前。汇票的到期日是2022年2月28日,本身就逾期。此外,汇票不能承兑与谭某无关。南京航天波平公司明知汇票到期日和《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不一致,依然接受票据,应当自行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
法院判决
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认为,还款协议是陕西创共体公司和谭某的真实意思,应当按照约定还款,判令陕西创共体公司和谭某共同还款。
陕西创共体公司和谭某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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