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邢*荣和郑*文是夫妻,二人有两个儿子,长子邢*杰,次子邢*龙。2016年3月6日,邢*荣去世。
1988年2月5日,邢*荣购买了同村村民邢*民的一栋房屋。1992年7月21日,邢*荣购买了同村村民孟*利的一栋房屋。
1993年,北京市通州区开始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邢*荣购买的邢*民的那栋房屋登记在邢*荣名下,即通州区西集镇小沙务村*号。邢*荣购买的孟*利的那栋房屋登记在邢*杰名下,即通州区西集镇小沙务村*号。
1998年,邢*龙结婚后,在邢*荣和郑*文的主持下,兄弟分家。其中,通州区西集镇小沙务村*号归邢*龙所有,通州区西集镇小沙务村*号归邢*杰所有。后来,邢*杰将小沙务村*号出售。
鉴于通州区西集镇小沙务村*号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登记在邢*杰名下,2012年,邢*龙与邢*杰签订《协议书》,再次明确了该房屋归邢*龙所有,如可变更宅基地使用权,邢*杰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014年7月17日,邢*荣、郑*文与邢*龙签订《房屋赠与协议》,将通州区西集镇小沙务村*号房屋赠与邢*龙,并且声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因1993年确权误登记为邢*杰,实际是邢*荣于1992年7月21日购买孟*利的房屋。
鉴于邢*荣已经去世,郑*文年事已高,邢*龙、邢*杰、郑*文均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分家析产。
我作为邢*龙的代理人,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郑*文、邢*杰均认可通州区西集镇小沙务村*号房屋归邢*龙所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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