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北京董一小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某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徐某与董某、顾某商议注册一个公司,销售董酒。徐某出资30万元,顾某出资50万元,董某出资20万元。公司注册的所有事宜均由董某负责。徐某预先支付了3000元。2021年7月20日,徐某又将29.7万元打入董某的个人账户。顾某将50万元打入董某个人账户。
2021年7月23日,公司成立,名称为北京董一小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是50万元,股东分别为杜某、顾某、缪某。股东认缴出资。其中,杜某认缴出资26万元,出资期限2040年10月1日。顾某认缴出资15万元,出资期限2040年10月1日。缪某认缴出资9万元,出资期限2040年10月1日。另,杜某代董某持股,缪某代徐某持股。
董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该公司的全部事务均由董某经办。该公司成立不久,顾某、徐某发现公司账目混乱,公私不分,要求核对公司账目,遭到拒绝。
徐某作为实际出资人,未届出资期限,目前没有出资义务。另外,徐某将30万元打入董某的个人账户,该公司没有财务账簿,公私不分。董某实际占用、使用了其中的款项,应当和该公司共同偿还。于是,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董一小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某共同返还30万元。
法院判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收到30万元后,确实用于购买董酒了,用于了公司经营。徐某要求返还30万元,没有完成举证责任,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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