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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诉北京董一小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某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23/12/11 15:51:22     浏览次数:47
 

顾某诉北京董一小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某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17月,顾某与董某、徐某商议注册一个公司,销售董酒。顾某出资50万元,徐某出资30万元,董某出资20万元。徐某的股份由缪某代持。董某的股份由杜某代持。公司注册的所有事宜均由董某负责。基于三人的出资约定,2021713日,顾某将50万元打入董某的个人账户。

2021723日,公司注册成立时,董某变更了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注册资本由一百万元变更为五十万元,出资方式由实缴制变更为认缴制。该公司名称为北京董一小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分别为杜某、顾某、缪某。其中,杜某认缴出资26万元,出资期限2040101日。顾某认缴出资15万元,出资期限2040101日。缪某认缴出资9万元,出资期限2040101日。

鉴于顾某的出资义务仅为15万元,且未届出资期限。顾某将50万元打入董某的个人账户,顾某要求董某返还35万元。董某声称已经用于公司经营,拒绝返还。此外,董某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没有财务账簿,公私不分。

顾某认为,该公司的成立并未履行顾某与董某、徐某的约定。三人的出资约定已经确定不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于是,顾某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董一小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某共同返还35万元。

 

法院判决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在注册时,确实变更了注册资本,但是,顾某并未提出异议。董某收到50万元后,确实用于购买董酒了。顾某要求返还35万元,没有完成举证责任,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