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7年5月24日,金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某、韩某签订《大连市金州区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约定:金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需要对赵某、韩某的产权房屋地段进行拆迁。金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赵某、韩某的房屋面积为245㎡,同意与赵某、韩某无偿对换私有产权房245㎡,金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赵某、韩某任选3—4套,面积不足245㎡的,金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予补偿。超出面积按商品价格执行。
2007年5月25日,赵某、韩某的房屋被拆除。
2010年10月17日,金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给赵某、韩某一套88㎡的房屋,此后拒绝再提供房屋。赵某、韩某为此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金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行提供157㎡的房屋。
二、案情分析及法院判决:
由于金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某、韩某在《大连市金州区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中约定的比较明确,金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约定提供给赵某、韩某245㎡的房屋。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完全支持了赵某、韩某的诉讼请求。
(刘维昭律师,电话:13522466520,QQ:289914665,
网站:www.liuweizhao.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