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7年5月4日,金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某签订《大连市金州区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约定:金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需要对孙某的产权房屋进行拆迁。金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孙某的房屋有效面积为280㎡,同意与其对换产权房280㎡。孙某可以任选3—4个户型,总面积不足280㎡的,金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予补偿。超出面积按商品价格执行。
2010年10月17日,金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孙某提供了二套面积为88㎡的房屋(共计176㎡)。此后拒绝再提供房屋。孙某为此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金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行提供104㎡的房屋。
二、案情分析及法院判决:
由于金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某在《大连市金州区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中约定的比较明确,金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约定提供给赵某、韩某280㎡的房屋。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完全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刘维昭律师,电话:13522466520,QQ:28991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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