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时代气浪(北京)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签字代表:王某)与张某签订《消防工程总包合同》,承包北京京东长鑫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工程,安装消防设备,该工程地点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连心园南侧,建筑面积约0.5万平方米。开工日期为2010年10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11月20日,消防验收日期(指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时间)为2010年11月20日,共计30天。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工程款由时代气浪(北京)消防技术有限公司垫付。待全部工程验收结束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三日内,张某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如工期违约,每逾期一日,张某从工程款中扣除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发包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010年11月25日,时代气浪(北京)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王某)口头通知张某工程完工。张某同意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2011年4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长鑫发农贸市场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号为:110000WYS110002543。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
时代气浪(北京)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张某支付工程款,张某以工程质量有瑕疵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刘维昭律师,电话:13522466520,QQ:28991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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