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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甲诉彭某、彭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12/3/23 9:32:43     浏览次数:1087
 

一、基本案情:

彭某与恒某系夫妻,二人于1962年结婚。生有大女儿彭甲和二女儿彭乙。

19941216日,彭某与恒某购买了朝阳区延静里#楼#门#号的房屋。

200217日,恒某去世。

2009718日,在彭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彭某与彭乙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CW50224),将房屋卖给彭乙。 双方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实际上,彭乙并未支付任何房款,彭某也没有要求彭乙支付房款。

彭甲认为,恒某去世后,她与彭某与彭乙共同继承了恒某的遗产,该房屋应当属于她与彭某与彭乙的共同共有财产。彭某与彭乙的房屋买卖行为侵犯了其财产权益,应属无效。

彭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二、本案的法院判决:

我作为彭甲的代理人,依法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彭某、彭乙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彭某、彭乙委托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应诉。

在庭审时,我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恒某去世后,其遗产由彭甲与彭某、彭乙依法继承。在分家析产前,彭甲与彭某、彭乙共同共有该房屋。彭某、彭乙私自处分该房产侵犯了彭甲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的规定,该行为无效。

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决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