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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张丙、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12/4/27 11:25:06     浏览次数:1117
 

※基本案情:

刘某(女)和张某系夫妻,有三个子女,即:张甲(女)、张乙(女)、张丙(男)。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某村#号房屋(3间北房)系刘某和张某的共有财产。

20065月,张某去世。张某去世后,刘某改嫁。

2006年底,李某与其子张丙签订协议,内容是:刘某将自己的两间北房卖给张丙,价格为3000.00元。从此,刘某搬出,凡属刘某的东西,一切由刘某带走。

2009年,该村房屋被依法拆迁。西红门镇某村委会开具证明,证明西红门镇某村#号房屋系张丙的房产。凭此证明,张丙与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了  N套安置房屋,领取了若干拆迁补偿款。

刘某认为,西红门镇某村#号房屋是其私有房产,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与她本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应当与张丙签订,于是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丙与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

1、刘某与张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协议有效,该房屋属于张丙一人的私有财产,还是张丙与刘某、张甲(女)、张乙(女)的共同共有财产?

3、如果西红门镇某村委会开具的证明是错误的(或者虚假的),刘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分析略)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