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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杜维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诉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12/5/3 16:51:39     浏览次数:1010
 

※基本案情

2005920日,北京杜维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高某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大兴区旧宫镇小红门路粮种场二号院(870平米)作为厂房,租期五年,自2005920日至2010920日。双方约定,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镇政府开发等,如有赔偿,按照国家的《赔偿法》执行。

在租赁期间,北京杜维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出资建造了一间包装车间和九间小房。

20096月,北京市大兴区政府发布京兴建拆告字【2009】第15号(拆迁公告),实施地铁亦庄线旧宫东站土地一级开发,征地占用东至高压走廊,南至南五环,西至旧忠路,北至南公环路的土地。该租赁房屋位于拆迁范围之内。

20099月,高某通知北京杜维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搬迁。

20091014日,高某给付该公司10万元搬迁补助费。杜某出具收条,内容是:暂收到搬迁补助费10万元,多退少补。

20091015日,北京杜维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搬离。20091016日,高某将该房屋的钥匙交还给高某。

经查,该厂房的所有权人是大兴区旧宫镇政府,承租人是陈某,陈某租给高某,高某把该厂房又转租给北京杜维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北京杜维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要求高某重新核定其搬迁补助费,并支付其停产停业损失、自建房屋折价补偿款等费用。高某不同意。

北京杜维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1、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杜维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北京杜维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可以主张搬迁补助费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括:(一)设备搬迁、安装费用。(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北京杜维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可以主张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2、如何计算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数额?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至150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地铁亦庄线旧宫东站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第23条规定,只有有纳税票据,且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的,被拆迁人才有权领取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在本案中,北京杜维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能否主张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只要因拆迁造成了停产停业经济损失,政府就应当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该法规并没有规定其他的条件。《地铁亦庄线旧宫东站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第23条的规定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相冲突,该条款无效。

因此,北京杜维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可以主张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注:该分析仅供参考)

4、北京杜维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北京杜维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高某在《租赁协议》中约定,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镇政府开发等,如有赔偿,按照国家的《赔偿法》执行。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属出租非住宅房屋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北京杜维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应当首先向高某主张权利。如果高某举证证明自己不是被拆迁人,则由实际被拆迁人承担补偿义务。

5、北京杜维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应当对自行建造的房屋主张什么权利?

由于该房屋是添附物。该房屋的处理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该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租赁合同解除时,双方对于该自建房屋的处理没有约定,该房屋又不能拆除,该房屋只能折价归财产所有人。

因此,北京杜维真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可以要求高某对该房屋折价补偿。补偿标准可以参照《拆迁补偿协议》中该房屋的重置成新价。

※本案在大兴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