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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诉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

添加时间:2012/5/4 10:51:08     浏览次数:930
 

一、基本案情:

1999321日,刘某与冯某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冯某将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沙窝村#号北房三间半交给刘某长期使用管理,并将房产证交给刘某。同日,李某支付冯某房款一万八千元,冯某开具收款《证明书》。佟某作为证明人在收款《证明书》上签字,并单独出具《证明书》证明付某于1999321日将该房产卖给了刘某(该证明书落款处没有时间)。

2003年,刘某在该宅基地范围内新建房屋九间

200566日,冯某与刘某签订《租房合同》,将该房屋出租给刘某,租期为六年,自200571日至201171日,每月租金260.00元。租金分两次交齐,每次交三年的租金,第一次在200581日前支付,第二次在200881日前支付。刘某拖欠租金累计达一个月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同时约定,撕毁原协议书,刘某退回冯某的宅基地使用证。在冯某租房期间,因任何原因需要公共拆迁宅基地及房屋,冯某和刘某各自负责处理各自拥有的宅基地及房屋和财产,取得各自相应的占用费用。刘某的原房款一万八千元整,返还一万元,其余八千不再返还。

200881日,刘某未按约定缴纳房屋租金。

200811月,冯某以刘某未按时缴纳租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②刘某腾退房屋;③刘某拆除建造的房屋,恢复租赁房屋的原状;④支付200881日至房屋腾退期间的房租。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协议书》及《租房合同》是否体现同一法律关系?

2、与刘某的自建房屋有关的法律纠纷是否属于租赁合同纠纷?

3、《租房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标的物是冯某的三间半北房,还是包括刘某的自建房屋在内的所有房屋?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书》已经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刘某拖欠房租长达一个多月,冯某有权解除合同。本案解决的是《租房合同》产生的纠纷,而刘某的自建房屋是依据《协议书》所建,系另一法律关系,双方如有争议可以另行解决。鉴于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冯某的①②④项请求,驳回了③项请求。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