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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殷某诉王某、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12/5/4 10:52:34     浏览次数:1034
 

一、基本案情

李某和殷某是朋友。王某与赖某是夫妻。

2009323日,李某、殷某与王某、赖某签订《店面转让协议》。王某、赖某将朝阳区定福庄西街23号楼门面房转让给王某、赖某经营服装,转让期为200941日至2009814日(共计四个月零十三天),转让价格为65000.00元。后来,原王某、赖某通过协商,口头同意将转让价格变更为62000.00元。

2008317日,李某、殷某支付店面转让押金1000.00元,324日,李某、殷某交付店面转让费58000.00元并同时给王某、赖某打了一张3000.00元的欠条.李某、殷某承诺在41日前还清欠款。

因为店面房的水管等设施无法使用,200941日,李某、殷某未支付3000.00元欠款。

王某、赖某以李某、殷某违约为由拒绝交付房屋。李某、殷某多次交涉,王某、赖某就是不交付房屋。双方僵持了一个多月,错过了服装销售的黄金时节。

李某、殷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店面转让协议》,要求王某、赖某返还59000元,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

2009423日,王某、赖某提起反诉,要求被反诉人(本案李某、殷某)履行《店面转让协议》并支付店面转让费余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1、王某、赖某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2、王某、赖某迟延履行交付店面房的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3、李某、殷某是否有法定解除权?

关于第一个问题:王某、赖某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李某、殷某已经按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交付了59000.00元转让费,仅有3000.00元未按约定支付。又由于王某、赖某交付店面只能整体交付,所以,王某、赖某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但是,可以追究李某、殷某未按时支付3000.00元的违约责任。

关于第二个问题:王某、赖某迟延履行交付店面房的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店面房租期为200941日至2009814日,仅四个多月。王某、赖某迟延履行交房义务一个多月,既使再交付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根本违约。

关于第三个问题:李某、殷某是否有法定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李某、殷某有法定解除权。

三、法院判决

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殷某已经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王某、赖某应当交付房屋。王某、赖某迟延交付房屋,致使李某、殷某错过服装销售的黄金季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判决解除《店面转让协议》,王某、赖某返还59000元。对于李某、殷某主张的经济损失,因为缺乏证据,没有支持。

法院同时驳回了王某、赖某的反诉请求。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