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5月30日,平某与北京鸿达兴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北京市丰台区宋家庄苇子坑149号院政馨三区2号楼半地下室(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的《房屋管理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第二条二款约定了委托人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享有原租金不变的优先续租权。
合同期满后,北京鸿达兴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通知平某,将该房屋租给了第三方。
平某认为北京鸿达兴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优先承租权,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