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1992年1月阮某开始参加工作,在赛特购物中心任会计。 1999年10月,阮某调至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在其子公司北京茳萌咖啡实业总公司任办公室主任兼出纳。2001年4月1日,阮某(乙方)与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编号:032),双方约定:甲方聘请乙方为甲方员工,乙方同意到甲方所属的子公司、中心、工厂工作,乙方的岗位为三级职员。乙方的劳动工资由甲方子公司按照子公司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水平发放,发薪日期一般为每月的第四日。甲方或子公司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合同的有效期为2001年4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后来,双方多次续订劳动合同。其中,2004年2月1日双方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甲方让乙方去北京一枝庐影视艺术中心工作。阮某在该单位一直工作至今。2008年2月1日、2009年6月1日,双方又续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最后终止期限为2010年1月31日。
2009年4月,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进行企业改制,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山东天健顾问投资有限公司持股80%,中商企业集团持股20%。
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在1999年10月至2001年4月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为阮某参加社会保险;
该单位拖欠其工资42100.00元。
该单位拖欠其各种补贴、福利费9375.00元。
另外,《一路阳光》摄制组及北京一枝庐影视艺术中心尚欠其2004年9月20日至2004年11月30日剧组拍摄期间的劳务费20000.00元。《一路阳光》摄制组在2004年11月20日向其借款6000.00元。
2009年6月1日,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向阮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意向书》,要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阮某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42100.00元,各种补贴、福利费9375.00元,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与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由于协商未果,阮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本案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一)阮某追索拖欠的工资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二)阮某与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签订劳动合同后,先后被安排到北京茳萌咖啡实业总公司、北京一枝庐影视艺术中心工作,后两个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资,阮某应当向谁追讨工资?
(三)阮某能否要求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四)阮某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直接要求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加付赔偿金?
(五)阮某能否要求与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对于《一路阳光》摄制组及北京某影视艺术中心拖欠的劳务费20000.00元,阮某能否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追讨该劳务费?
(七)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进行国企改制,要求与阮某解除劳动合同,阮某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略)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