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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添加时间:2013/8/22 15:23:30     浏览次数:828
 

一、基本案情:

200882,邓某与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邓某在该公司担任营销工作,月工资为1700.00元(含基本工资、加班费、交通补贴等,业务提成除外)。

2012817,邓某代表嘉寓公司与北京春光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朝阳区来广营乡村住宅与配套(2号地)项目C12#及CB5-B7门窗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为9478582.00元。201334,嘉寓公司在《关于业务员奖励信息费说明》中同意按合同金额的0.3支付信息费,共计28435.75元。

20121214,邓雪晶代表嘉寓公司与大连一方生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3782994.44元。签约前,嘉寓公司在《工程承揽合同签约评审表》中预测该工程的直接成本率为84.49,同意按0.2支付业务提成。

20121214,邓雪晶代表嘉寓公司与大连天鹅湖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22217005.56元;签约前,嘉寓公司在《工程承揽合同签约评审表》中预测该工程的直接成本率为84.45,同意按0.2支付业务提成。

201311,嘉寓公司修订并实施《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区域公司营销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工程直接成本率超过81的,业务员没有提成。

20135月,邓某要求嘉寓公司支付上述三个工程的业务提成。嘉寓公司同意支付北京来广营工程的提成,不同意支付大连工程的业务提成,理由是,大连工程的直接成本率高于81,按照2013年《营销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应当支付业务提成。

邓某不服,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嘉寓公司支付北京来广营工程和大连工程的业务提成。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1、业务提成是否属于工资范畴?

2、嘉寓公司2013年的《营销管理制度》是否具有溯及力?是否适用于邓某在2012年签订的工程合同?

(法律分析略)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